制作卫生检查表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确定需要检查的项目,如卫生间、厨房、办公区等。
然后,列出每个项目的具体检查内容,如清洁程度、卫生设施是否完好等。
接下来,确定评分标准,例如使用1-5分制度进行评分。
最后,设计表格,将项目和评分标准列出,并留出空白供检查人员填写评分。确保表格清晰易读,方便记录和整理数据。制作卫生检查表时,还可以参考相关行业的标准和规范,以确保检查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1. 保洁需要做的文件资料存档包括清洁合同、工作记录、保洁计划、保洁检查表等。2. 这些文件资料的存档是为了保证保洁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方便监督和评估保洁工作的完成情况,同时也是为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3. 此外,保洁工作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例如针对特殊区域或特殊设备的保洁,可能需要额外的文件资料存档,如特殊清洁方案、特殊设备操作记录等。保洁工作的是根据实际需求和要求来确定的。
锅炉房现场的5S管理标准包括整理、整顿、清扫、清洁和素养。
这些标准是相互关联的。
整理指将工作区域内的物品分类,把不必要或错误的物品移除,使工作区域变得更加整洁。
整顿指将工作区域内物品摆放整齐,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快速找到。
清扫指定期清理工作区域,包括扫除灰尘、清理污垢等。
清洁指对工作区域进行消毒和清洁,确保工作区域的卫生和安全。
素养指员工遵守公司的行为规范和职业素养,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团队合作精神。
5S管理标准不仅适用于锅炉房现场,也适用于任何生产和工作场所。
通过实施5S管理,可以提高生产效率、减少事故率、提高产品质量、营造积极的工作氛围等。
在实施5S管理时,需要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和检查表,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管理标准的落实和持续改进。
一般到了商场打烊的时间点,大门口站着保安,只能出不能进。
各家店铺内的收银/服务员,会安排一个人站在门口,欢送顾客(告诉你已经打烊了)
洗手间保洁会都打扫一遍,商场所有门(包括消防门)上锁,只留少数门供员工进出,货品进货。
每个铺子确认没有人之后,自己锁门。把打烊检查表填好(内容就是,水电气是否关闭,安全工作是否完成,垃圾是否清空,等等),投入商管公司指定的打烊检查表回收箱,没投的罚款20-100之间。
所以这么一个大全套保健下来,没什么地方还能藏人了啊,能藏住的,那都是别有用心,特地玩躲猫猫的人。
半夜会有保安定时巡逻,高端的商场会有巡逻系统,就是你的保安人员必须按时,按次数到达现场,用设备读取固定在墙上的设备信息,漏巡你懂的。
要是在商场消防通道,你违章抽烟晕倒了,最晚(这里我说的是最晚,白天也是有保安巡逻的)到夜里闭店,肯定有保安能发现,店里有店铺人员专门检查,洗手间有保洁打扫。
真的要是淘气,躲在什么角落没人发现,想走发现门锁的时候。
去商场大堂监控摄像头下面,巡逻或者监控室保安会发现你,并把你带出去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第三条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看守所监管人犯,必须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
第五条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安全厅(局)根据需要,可以设置看守所。
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可以设置看守所。
第六条看守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一至二人;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看守、管教、医务、财会、炊事等工作人员若干人。
看守所应当配备女工作人员管理女性人犯。
第七条看守所对人犯的武装警戒和押解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担任。看守所对执行任务的武警实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二章收押
第九条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第十一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
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十二条收押人犯,应当建立人犯档案。
第十三条收押人犯,应当告知人犯在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监规和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对男性人犯和女性人犯,成年人犯和未成年人犯,同案犯以及其他需要分别羁押的人犯,应当分别羁押。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犯,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人犯,递次移送交接,均应办理换押手续,书面通知看守所。
第三章警戒、看守
第十六条看守所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随时巡视监房。
第十七条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
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人犯,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后报告看守所所长。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予以解除。
第十八条看守人员和武警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采取其他措施不能制止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开枪射击:
(一) 人犯越狱或者暴动的;
(二) 人犯脱逃不听制止,或者在追捕中抗拒逮捕的;
(三) 劫持人犯的;
(四) 人犯持有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坏的;
(五) 人犯暴力威胁看守人员、武警的生命安全的。
需要开枪射击时,除遇到特别紧迫的情况外,应当先鸣枪警告,人犯有畏服表示,应当立即停止射击。开枪射击后,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提讯、押解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讯人犯时,必须持有提讯证或者提票。提讯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看守所应当拒绝提讯。
第二十条提讯人员讯问人犯完毕,应当立即将人犯交给值班看守人员收押,并收回提讯证或者提票。
第二十一条押解人员在押解人犯途中,必须严密看管,防止发生意外。对被押解的人犯,可以使用械具。
押解女性人犯,应当有女工作人员负责途中的生活管理。
第五章生活、卫生
第二十二条监室应当通风、采光,能够防潮、防暑、防寒。看守所对监房应当经常检查,及时维修,防止火灾和其他自然灾害。
被羁押人犯的居住面积,应当不影响其日常生活。
第二十三条人犯在羁押期间的伙食按规定标准供应,禁止克扣、挪用。
对少数民族人犯和外国籍人犯,应当考虑到他们的民族风俗习惯,在生活上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四条人犯应当自备衣服、被褥。确实不能自备的,由看守所提供。
第二十五条人犯每日应当有必要的睡眠时间和一至两小时的室外活动。
看守所应当建立人犯的防疫和清洁卫生制度。
第二十六条看守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第二十七条人犯在羁押期间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检察院和办案机关,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鉴定,并通知死者家属。
第六章会见、通信
第二十八条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第二十九条人犯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人犯。
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人犯回家探视。
第三十条人犯近亲属给人犯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
第三十一条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人犯发收的信件可以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通信。
第七章教育、奖惩
第三十三条看守所应当对人犯进行法制、道德以及必要的形势和劳动教育。
第三十四条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组织人犯进行适当的劳动。
人犯的劳动收入和支出,要建立帐目,严格手续。
第三十五条人犯在被羁押期间,遵守监规,表现良好的,应当予以表扬和鼓励;有立功表现的,应当报请办案机关依法从宽处理。
第三十六条看守所对于违反监规的人犯,可予以警告或者训诫;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可以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经看守所所长批准予以禁闭。
第三十七条人犯在羁押期间有犯罪行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情况通知办案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出所
第三十八条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罪犯,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判决书办理出所手续。
第三十九条对于被依法释放的人,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释放通知文书,办理释放手续。
释放被羁押人,发给释放证明书。
第四十条对于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和转送外地羁押的人犯,看守所根据有关主管机关的证明文件,办理出所手续。
第九章检察监督
第四十一条看守所应当教育工作人员严格执法,严守纪律,向人民检察院报告监管活动情况。
第四十二条看守所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违法情况的纠正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十章其他规定
第四十三条看守所对人犯的法定羁押期限即将到期而案件又尚未审理终结的,应当及时通知办案机关迅速审结;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应当将情况报告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四条对于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被羁押人犯,准予参加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四十五条看守所在人犯羁押期间发现人犯中有错拘、错捕或者错判的,应当及时通知办案机关查证核实,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对人犯的上诉书、申诉书,看守所应当及时转送,不得阻挠和扣押。
人犯揭发、控告司法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材料,应当及时报请人民检察院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看守所监管已决犯,执行有关对已决犯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四十八条看守所所需修缮费和人犯给养费应当编报预算,按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专项拨付。
看守所的经费开支,单立帐户,专款专用。
新建和迁建的看守所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列入基本建设项目。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本级在内。
第五十条本条例由公安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公安部制定。
第五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军队看守所的具体情况,可以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四年九月七日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中有关看守所的规定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