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谷幽水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风景区规划、设计和建设的企业。公司致力于将美丽的自然环境与现代化的旅游设施有机结合,打造出独特的旅游景点。其专业团队拥有丰富的经验和创造力,可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包括可行性研究、景观设计、施工监督等。空谷幽水公司注重保护环境,致力于打造绿色、可持续发展的旅游景区,为人们提供一个放松身心、亲近自然的独特体验。
一、项目背景及意义
渔光互补养殖是一种新型的养殖模式,将光伏发电与水产养殖相结合,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清洁能源的利用。在当前我国新能源产业和水产养殖业转型升级的大背景下,渔光互补养殖项目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广阔的市场前景。
二、项目可行性分析
1. 资源充分利用:渔光互补养殖模式利用鱼塘水面上方架设光伏板阵列,光伏板下方水域进行鱼虾养殖,实现了土地资源的复合利用。在提高水产品质量和效益的同时,也增加了清洁能源产能,实现了经济和生态的双重效益。
2. 技术创新:渔光互补养殖模式在实现光伏发电与水产养殖相结合的基础上,还可以探索更多的技术创新,例如:智能化投喂系统、养殖环境监测系统等,进一步提高养殖效益和生产效率。
3. 市场需求: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市场对优质水产品的需求越来越大。渔光互补养殖模式生产的水产品具有更高的品质和营养价值,市场需求旺盛,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4. 政策支持: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新能源产业和水产养殖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这两个领域的发展。渔光互补养殖项目可以享受到政策扶持,降低项目投资风险。
5. 环境友好:渔光互补养殖模式实现了清洁能源的利用,有利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保护生态环境。同时,光伏板对鱼塘起到遮挡作用,降低了水温,有利于水生生物的生长和繁殖。
三、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 捕鱼难:由于光伏板柱子间距有序,捕鱼时难以在密密麻麻的柱子之间扯开大网。对策:可以采用分段捕捞的方式,有序地进行捕捞,降低捕鱼难度。
2. 鱼会溜掉:在密密麻麻的柱子之间捕捞鱼群时,约有 1/5 的鱼打捞不上来。对策:优化捕捞工具和方法,提高捕捞效率。
3. 投喂不精准:在广阔的水域投喂鱼群时,通常很难均匀地撒开饲料。对策:采用智能化投喂系统,实现精准投喂,降低饲料浪费。
4. 氧气供应:鱼群密度高时,容易出现溶氧缺乏,导致大规模死亡。对策:安装增氧设备,保证水体中的溶氧量,提高鱼群生存率。
四、结论
综上所述,渔光互补养殖项目具有较好的可行性,有望实现经济、生态和环保的多重效益。在实际操作中,要充分考虑项目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对策,确保项目的成功实施。
作为业主,尊重保洁建议是十分重要的。保洁建议通常是由专业的保洁人员或者物业管理部门提出的,旨在改善和提升小区或者公共场所的清洁状况。以下是一些尊重保洁建议的方法:
1.认真倾听:当接到保洁建议时,请耐心倾听并理解提出者的意见和建议。不要急于否定或忽视,因为他们可能有着实际的经验和洞察力。
2.积极反馈:针对保洁建议,及时给予反馈和回复。表达对建议的感谢,并说明会采取相应措施来改善问题。积极的反馈可以鼓励更多人提出建议,并增强小区或公共场所的凝聚力。
3.合理评估:仔细评估保洁建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如果建议合理且能够带来实际效果,尽量支持和配合实施,以改善清洁环境并提升整体居住质量。
4.提供支持:在实施保洁建议时,尽量提供必要的支持。这可以包括提供必要的资源、资金或者人力支持,确保建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5.宣传意识:对于提出的保洁建议,可以通过小区通知、公告栏、社交媒体等渠道进行宣传。增强业主对保洁建议的认可和支持,营造积极的居住环境。
总之,尊重保洁建议是促进良好社区共享和提升生活质量的重要一环。通过认真倾听、积极反馈、合理评估、提供支持和宣传意识,可以有效地促进业主对保洁建议的尊重和支持。
加盟过程
1.咨询品牌项目,索要相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初步了解后进行分析评估。可以在线咨询,也可以在下方留言或是直接致电总部,都比较方便。
2、对品牌的加盟政策及收费标准等了解清楚后,可以去总部实地考察,当面洽谈合作。如果确定了加盟的可行性,就提出申请等待审核结果。
3、总部需要审核两次,初次审核是核实申请表的内容,复审是审核经营场地的可行性。若是没有经营场所,就会派人协助选址并制定方案。
4、商讨合同条款和收费情况,没有争议后即可签约缴费。总部提供授权就会协助加盟商展开筹备工作,配送设备和燃料,安排培训等。
5、当新能源加油站筹备完毕且取得合法的经营资质后,就可以宣传推广试营业了,并在指定的日期正式开业。
6、总部会提供后续扶持,定期物流配送提供技术支持,也会维护市场提供售后服务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规范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保障清洁生产审核质量,指导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是指企业基本完成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在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可行性分析后和中/高费方案实施前的时间节点,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规范性、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真实性、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及实施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技术审查的过程。
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在企业实施完成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后,对已实施清洁生产方案的绩效、清洁生产目标的实现情况及企业清洁生产水平进行综合性评定,并做出结论性意见的过程。
第三条本指南适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国家考核的规划、行动计划中明确指出需要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和“申请各级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等财政资金的企业”以及从事清洁生产管理活动的部门,其他需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的企业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第四条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应坚持科学、公正、规范、客观的原则。
第五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组织清洁生产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评估
第六条地市级(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提出年度需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名单及工作进度安排,逐级上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确认后书面通知企业。
第七条需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应向本地具有管辖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相应的技术佐证材料;
(二)委托咨询服务机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提交《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六条中咨询服务机构需具备条件的证明材料;自行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要求提供相应技术能力证明材料。
第八条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清洁生产审核过程是否真实,方法是否合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是否能如实客观反映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基本情况等。
(二)对企业污染物产生水平、排放浓度和总量,能耗、物耗水平,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和排放情况是否进行客观、科学的评价;清洁生产审核重点的选择是否反映了能源、资源消耗、废物产生和污染物排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清洁生产目标设置是否合理、科学、规范;企业清洁生产管理水平是否得到改善。
(三)提出的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是否科学、有效,可行性是否论证全面,选定的清洁生产方案是否能支撑清洁生产目标的实现。对“双超”和“高耗能”企业通过实施清洁生产方案的效果进行论证,说明能否使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实现污染物减排目标和节能目标;对“双有”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方案的效果进行论证,说明其能否替代或削减其有毒有害原辅材料的使用和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放。
第九条本地具有管辖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成立评估专家组,各专家可采取电话函件征询、现场考察、质询等方式审阅企业提交的有关材料,最后专家组召开集体会议,参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评分表》(见附表1)打分界定评估结果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
第十条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结果实施分级管理,总分低于70分的企业视为审核技术质量不符合要求,应重新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总分为70-90分的企业,需按专家意见补充审核工作,完善审核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继续实施中/高费方案;总分高于90分的企业,可依据方案实施计划推进中/高费方案的实施。
技术审查意见参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技术审查意见样表》(见附表3)内容进行评述,提出清洁生产审核中尚存的问题,对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的可行性给出意见。
第十一条本地具有管辖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将评估结果及技术审查意见反馈给企业,企业需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予以落实。
第三章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应督促企业实施完成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并及时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需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应将验收材料提交至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主要包括:
(一)《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技术审查意见》;
(二)《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
(三)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前、后企业自行监测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监测机构提供的污染物排放、能源消耗等监测报告。
第十四条《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应由企业或委托咨询服务机构完成,其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企业基本情况;(2)《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技术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3)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完成情况及环境、经济效益汇总;(4)清洁生产目标实现情况及所达到的清洁生产水平;(5)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工作机制建设及运行情况。
第十五条负责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成立验收专家组,开展现场验收。现场验收程序包括听取汇报、材料审查、现场核实、质询交流、形成验收意见等。
第十六条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核实清洁生产绩效: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后,对是否实现清洁生产审核时设定的预期污染物减排目标和节能目标,是否落实有毒有害物质减量、减排指标进行评估;查证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的实际运行效果及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前后的环境、经济效益进行评估;
(二)确定清洁生产水平:已经发布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利用评价指标体系评定企业在行业内的清洁生产水平;未发布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可以参照行业统计数据评定企业在行业内的清洁生产水平定位或根据企业近三年历史数据进行纵向对比说明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改进情况。
第十七条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依据《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分表》(见附表2)综合得分达到60分及以上的企业,其验收结果为“合格”。存在但不限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不合格:
(一)企业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二)企业污染物排放未达标或污染物排放总量、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规定限额的;
(三)企业不符合国家或地方制定的生产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达不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三级水平(国内清洁生产一般水平)或同行业基本水平的;
(五)企业在清洁生产审核开始至验收期间,发生节能环保违法违规行为或未完成限期整改任务;
(六)其他地方规定的相关否定内容。
第十八条地市级(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应及时将验收“合格”与“不合格”企业名单报送省级主管部门,由省级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或在其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对于验收“不合格”的企业,要求其重新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全国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委托相关技术支持单位定期对全国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情况及评估验收机构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每年按要求将本行政区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情况报送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一条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经费及培训经费由组织评估与验收的部门提出年度经费安排,报请地方财政部门纳入预算予以保障,承担评估与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专家不得向被评估与验收企业及咨询服务机构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评估与验收的专家组成员应从国家或地方清洁生产专家库中选取,由熟悉行业、清洁生产及节能环保的专家组成,且具有高级职称或十年以上从业经验的中级职称,专家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参加评估或验收的专家如与企业或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三条评估与验收组织部门应定期对专家进行培训,统一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尺度,承担评估与验收工作的部门及专家应对评估或验收结论负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指南引用的有关文件,如有修订,按最新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指南制定适合本区域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指南由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